對中國建立第三方水質檢測制度的思考
近年來,中國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水污染事件頻頻爆發。如2014年4月,蘭州發生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一時之間造成當地居民對飲水安全的擔憂。這種擔憂一方面來自于飲用水水質的不安全,另一方面則來自于對供水公司自檢水質的不信任。作為自來水公共產品的供應方,企業的自查能否保證供水安全?現在許多水廠公布的檢測指標均為合格,卻無法取得公眾的信任。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自來水廠之外,缺乏統一的、獨立的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如果沒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參與水質檢測,容易引發供水企業虛報、瞞報的現象,其所檢測的數據自然難以服眾。將針對當前供水企業水質自檢制度存在的弊端,以期在構建第三方水質檢測制度方面提供一些借鑒或建議。
城市供水水質檢測制度存在的問題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制度目前主要存在3個方面問題: ( 1)自檢自測制度無法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從立法上看,我國城市供水水質檢測制度實行“企業自檢自報,政府監督檢查”的模式,而在實際操作中,中國供水企業自檢自測的現象相當普遍。目前,中國僅二三個城市的水質監測單位獨立于水廠,其余監測單位,即便是住建部水質中心設立的地方監測站,均由地方水廠內部水質監測室擔責,“兩塊牌子,一班人馬”。供水主管部門通過地方水質監測站對水質的抽檢實際上仍是供水企業在自檢自測,發揮不了監督作用。(2)供水企業水質監測能力不足。3)供水企業水質檢測對公眾透明度不足。目前,只有在直轄市、省會城市等大中城市供水企業的官網會定期公布當地的水質報告,如福州市自來水公司每月都會在其官網公布上月的水質報告,而絕大多數地級市、縣級市極少公布當地相關的水質信息。雖然各地衛生部門也有一套水質檢測系統,但水質數據主要在本地衛生系統內報告,數據基本不對公眾及時公開。更關鍵的是,水質檢測報告專業性極強,普通公眾根本無法理解其專業術語和數值所代表的意思。公眾辨別水質好壞仍然停留在原始階段,通過感官感知水質、顏色是否異常,水中是否有異味等。因此,通過向公眾公示水質檢測報告的做法實現公眾對水質檢測的監督效果相當有限。
建立第三方水質檢測制度的必要性
1.能確保水質檢測結果客觀公正
客觀公正有實質上的客觀公正和形式上的客觀公正。現有的“自己監督自己”的機制即使通過企業內部控制和政府外部監督能夠做到實質上的客觀公正,但其也不能做到形式上的客觀公正。由獨立的社會第三方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相比于企業的自檢自測,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更加客觀公正。
2.可以督促供水主管部門積極履行監管職責
自來水水質問題經常被人為的一些因素所掩蓋或弱化,部分自來水經營企業隱瞞水質實情,而有的監管部門掩蓋水源污染造成的水質問題,這些導致水質保障管理上的普遍缺位。由更為專業的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水質檢測并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不僅能夠促使供水主管部門打消監管部門“回避矛盾、掩蓋問題”的念頭,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同時也能避免因檢測數據來自體制內而缺乏相應的獨立性。
3.有助于彌補供水企業檢測能力的不足
中國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將中國飲用水質量和國際接軌,對飲用水水質檢測指標由原來的35項提高到106項,對飲用水中的溶解性有機物和重金屬檢測的技術要求也相應提高。由于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限制,目前我國只有小部分供水企業具備全指標檢測能力。而引入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對飲用水水質進行全指標檢測,不僅能夠彌補供水企業檢測能力的不足,也為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督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持,從而確保消費者的飲水安全。
建立第三方水質檢測制度應當解決的幾個問題
1.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的設立模式———從“階段性社會化”到“完全社會化”
為了保持檢測結果的客觀中立,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設立理應完全社會化,不依附其他主體,不受任何行政部門和個人的干涉,并能獨自承擔責任,而且現在有很多獨立的檢測機構,如北京一些著名高校的檢測中心,以及一些獨立的檢測公司,完全有實力進行獨立檢測。然而,考慮到我國水質長期由供水企業自檢的現狀,如果完全放開第三方水質檢測市場,有可能引發各檢測機構的無序競爭。為避免“一放就亂”情形發生,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的設立,可以先采取由“政府內設模式”向“階段性社會化模式”逐步過渡,最后實現“完全社會化模式”。為此,國家建設部門在具體制定過渡計劃時,可以考慮先將原有的隸屬于政府部門的水質監測機構與政府部門脫勾,并獨立出來專門從事第三方水質檢測,在時機成熟時,再將“階段性社會化模式”向“完全社會化模式”轉變,即除原有的與政府脫勾的水質檢測機構外,所有通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CMA認證的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都有資格提供水質檢測技術服務。至于過渡期限,不能全國“一刀切”,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其管轄區域的基本情況予以確定。
2.“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水質檢測”應當成為政府的法定職責
目前,新《規定》第20條規定:“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委托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監測站或者其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從中可以看出,“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水質檢測”并非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因為供水主管部門進行水質監測時,并不一定非得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委托住建部在地方設立的水質監測站,實踐中也鮮有供水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水質檢測。
3.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水質檢測的頻率應當不低于每月一次
當前,持續不斷的環境污染現狀決定了飲用水的水質處在動態變化之中,第三方機構一年2次檢測顯然無法反映水質的真實狀況,對供水企業也起不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在我國水污染日趨嚴重的形勢下,為了保障水質安全,實現政府與公眾對供水企業的有效監督,我國第三方機構參與水質檢測的頻率自然是越高越好,而且應當做到第三方檢測與企業自檢同步,即第三方機構和企業雙方同時抽取水樣在各自的水質檢測實驗室檢驗,并將檢測數據在雙方網站共同公布,以此增強檢測數據的可比性。
4.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應當為公眾參與水質監督提供便利
冗長的水質檢測報告充滿著專業術語和計量單位。由于專業知識的局限性,普通公眾面對晦澀難懂的“水質報告”往往選擇不相信,容易被誤導和利用。為了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充分發揮第三方水質檢測機制的社會監督職能,第三方水質檢測報告應當做到通俗易懂。筆者建議,今后在制定《第三方水質檢測技術導則》時,需要對第三方水質檢測報告內容提出特定要求: ( 1)對檢測報告中的專業術語進行解釋;( 2)對報告中已檢測的污染物可能的來源、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做出說明; ( 3)水質檢測報告除了體現各項檢測數據外,還應當包含明確、客觀的結論性陳述。可以參照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模式,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以“審計報告”的形式轉化,如是否衛生、安全、健康等普通公眾易于理解的語言,增強“水質報告”的可理解性,便于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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