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職業危害因素檢測采樣規范?
工作場所職業危害檢測是如何采樣?國外職業危害因素檢測采樣規范是怎么樣的?下面總結國外職業危害因素檢測采樣規范。
1.美國
(1)起初測定(initial monitoring):雇主需鑒別出所暴露量可能超過行動濃度或短時間暴露濃度的勞工,并且準確地測定每一位勞工之暴露量。除非雇主對全部每一位員工進行個人暴露測定,否則雇主需擬定代表之采樣策略,于每一個工作班次及工作類別,測定足夠樣本數,以了解各項作業勞工暴露現況。若是雇主能提出客觀資料證明每一工作班次的工作是相等的,則不須每一班次都測量。當產量、設備、流程、人員或控制設備改變,可能產生新的或額外的甲醛暴露時,須重新進行起初測定。假如雇主接到勞工出現與甲醛 暴露相關之呼吸道或皮膚癥狀報告時,必須立即為受影響的勞工進行暴露測定。
(2)定期測定(periodic monitoring):對于起初測定暴露量超過行動濃度或短時間暴露濃度的勞工,需每隔六個月進行一次測定。若上一次定期測定暴露量超過行動濃度,需每隔六個月進行一次測定。若前一次測定暴露量超過短時間暴露濃度,需每一年進行一次最差工作狀態勞工暴露測定。
(3)終止測定:當連續兩次測定勞工暴露濃度皆低于行動濃度或短時間暴露濃度,且兩次間隔七日以上,雇主可以停止定期測定。測定結果必需有統計上代表性,且與雇主對于工作操作的知識一致。
(4)測定準確度:測定必需準確。95%信賴區間區,在甲醛容許濃度時,需落在正負25%以內,在甲醛行動濃度時,95%信賴區間區,需落在正負35%以內。
(5)測定結果之處置:測定結果告知勞工。雇主于接獲測定結果15日內,需告知此測定有關的勞工。告知勞工需以書面形式,可分送測定結果給勞工,或者張貼公告。如果勞工的暴露超 過容許濃度,雇主需規劃及執行書面計劃,以降低勞工暴露。并給勞工書面告知。此書面告知需包含雇主對于降低暴露之改善措施。
(6)測定之觀察:雇主須提供勞工或其指定代表觀察暴露測定之機會。當勞工或勞工代表觀察暴露測定時,進入需配戴安全防護器具之工作區,雇主須提供安全防護器具,并確認觀察者遵循所有的安全衛生規范。
而針對各項作業環境測定的相關問題,大致規定如下:
(1)容許濃度規范:目前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訂有容許暴露濃度(PEL)之物質約有600種,然而勞工可能暴露的化學品將近數千種。因此雇主需考量作業環境中所有潛在的化學暴露危害,而不只是注意訂有容許濃度的物質。若化學品未訂有容許暴露濃度,雇主可參考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師協會(ACGIH)制定的恕限值(TLV),或是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制定的建議暴露濃度(REL),或是參考物質安全數據表(MSDS)上的信息。一個物質若訂有暴露限值,就必須執行采樣測定或暴露評估。
(2)環境測定人員資格:為了正確地測定勞工暴露,空氣采樣需由經過訓練或有經驗的人員,具備空氣采樣策略知識,使用空氣采樣儀器。雇主可選擇自行進行空氣采樣,或六由外面的顧問或保險公司來進行。執行空氣采樣的人員,并不須要有特別的資絡或執照。
(3)起初測定:并非所有的作業皆需進行起初環境測定,來測定勞工的化學暴露。許多小的、低量的或通風良好的作業,并不會產生超過暴露限值之暴露。因此,雇主可使用專業判斷或客觀的數據來顯示一個制程、作業或活動,其暴露量低或控制良好。客觀的數據,可能來自工業調查、實驗室產品測試結果、保險公司或公會。如果客觀的數據來自工業調查,欲取代起初測定,其數據必需是相近的作業環境情況、相似的制程、物質、控制方法、作業型態以及環境狀況。
2.英國
英國安全衛生法規,有關環境測定的規范,以風險(risk assessment)的字眼,出現在安全衛生管理法(The 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 1992)及健康危害物控制法(The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s 1999,COSHH),此二法規并訂有實施規范(Approved Codes of Practice, ACOP)。另有官方出版品有害物測定策略(Monitoring Strategies for Toxic Substances)提供雇主規劃暴露測定的規范。
(1)安全衛生管理法: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雇主對于員工工作時暴露的安全衛生風險,需進行適當且充分的風險評估。
(2)健康危害物控制法:英國健康危害物控制法保護作業場所暴露于有害物的勞工。有害物指危害健康的化學品或生物因子(biological agent)。健康危害物控制法內容涵蓋禁用的化學品、暴露勞工的健康風險評估、暴露的控制與預防、控制方法的維護與檢測、工作場所暴露監測、勞工健康監測、勞工教育訓練與告知。健康危害物控制法第六條,雇主不得使勞工暴露于健康危害物,除非已進行充分適當的勞工健康風險評估。此健康風險評估需定期檢視;若有理由懷疑此風險評估不再有效、或是工作有顯著改變時,需立即檢視風險評估。若檢視結果顯示需要修正,則需重新評估。該法第七條,雇主需確保勞工之有害物暴露已經預防或是在合理 適當控制。該法第十條規范作業場所暴露測定,大致如下:1.當雇主為確保勞工所暴露的有害物質在適當控制下,以及保護勞工的健康,雇主應依適當步驟,測量 勞工暴露的有害物質。2.附表5特定化合物,需依其規定定期測定。(注:附表5,氯乙烯單體需連續監測或依HSC(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步驟測定、電解鉻之作業則每14天監測一次)。3.雇主需保存依本法實施的環境測定記錄;測定記錄若是能代表可確認的個人暴露資料,需保存40年,否則保存5年。
(3)健康危害物控制法實施規范:健康危害物控制法實施規范對于健康危害物控制法第十條有關環境測定的規定,闡釋摘譯如下。空氣中有害物的量測,正常是以個人采樣方式,采集勞工呼吸區空氣;如果適當的話,也可定期或連續監測作業場所空氣。下述情況需進行測定(除非沒有適當的測定方法或設備,或是明顯地有適當控制):(a)當控制設備失誤 或效能降低,導致危害健康時;(b)確認未超過容許暴露濃度標準或自訂的標準;(c)控制設備效能的檢驗。測定步驟需包括何時與如何執行、使用的采樣及測定方法、測定地點及測定頻率、以及測定結果的解釋與闡述。雇主對于勞工可能暴露的有害物,需進行風險評估。若有必要實施測定時,雇主需考量下列因素來決定 頻率:工作場所的制程與物質,控制設備的使用、檢測、維護保養,暴露量與容許濃度標準的接近程度。對于連續制程或定期的活動,至少每年測定一次。對于偶爾進行的作業、間隔超過一年者,作業進行時需進行測定。例行性測定的規范,見HSE有害物測定策略。適當的采樣分析方法可參考HSE有害物測定方法 (Metho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MDHS);或是化學品供貨商及職業衛生教科書的方法。測定記錄需包括,何時測定、測定結果、測定步驟、采樣地點及其制程、個人采樣的勞工姓名。測定記錄應為容易了解,并且可以和健康記錄相比較。測定記錄應可為勞工、勞工代表及檢查員取得。
(4)有害物測定策略
有害物測定策略對于環境測定之細節,有清楚而淺顯之說明,摘譯部份內容如下。
A.引言:這本書提供雇主作為呼吸性暴露測定策略的簡介。
B.法規要求:英國健康危害物控制法規范雇主需實施風險評估及控制暴露。
C.暴露限值:英國有兩種容許濃度標準,一是最大暴露限值(maximum exposure limits, MEL),在合理可行下,盡可能降低暴露。一是職業暴露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在此濃度下之呼吸性暴露,依目前知識,并無危害的證據。工業界使用的許多物質,沒有法定容許濃度標準,可參考其它團體制定之標準,如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師協會( 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ACGIH)制定的恕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 TLV)。或使用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來設定工廠內部標準。
D.暴露測定
a.為何雇主需要實施環境測定?實施環境測定的理由包括:健康風險評估、遵循容許濃度標準、協助暴露控制設計、檢驗控制設備的效能、告知勞工暴露型態及危險程度、顯示健康監測的需要與否、建立工廠內部暴露標準、保險的需要、流行病學研究。
b.個人采樣與定點采樣:法規容許濃度標隼與個人暴露有關,定點采樣無法反應個別勞工呼吸區之暴露量。定點采樣使用時機如下:檢驗控制設備的效能、鑒別污染釋放來源、測定工作場所污染物濃度背景值、無適當的個人采樣方法可使用、當配戴個人監測設備可能引進額外的危害、當連續監測系統設立時、氯乙烯之監測。
E.呼吸暴露評估及測定之程序:測定策略之設計,受測定目的及制程狀況而影響。進行環境測定時,首先需獲得相關信息,例如:勞工所暴露的物質、該物質之危害及其物理特性、該物質在空氣中的型式、可能發生暴露的制程操作、可能釋放該物質的地點及數目、可能暴露的勞工群、暴露的形式及時間長短、工作型態、對于該物質釋放的控制方法、個人防護器具的使用及其效率、該物質之容許暴露濃度標準或工廠內部標準。上述信息的來源,可由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制造商提供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政府勞工安全衛生部門出版品、各工商團體的技術數據、以及過去的經驗來獲得。
F.附錄2 采樣策略設計之變數
a.健康效應:若一個化合物會導致急性健康效應,如眼睛刺激,則測量技術需足夠靈敏,可以測量瞬間高濃度或短時間15分鐘濃度。若物質導致慢性效應,采樣策略則著重長時間(8小時)的暴露。b.相似暴露勞工分組:為節省測定經費,可將勞工依相似暴露來分組,分別測定各組的暴露量。相似暴露勞工分組原則:相似的工作(未必是同一工作)、暴露濃度相近、或相似的環境。c.暴露測定類型:定點采樣與個人采樣。個人采樣又可分為代表性采樣與最差狀況采樣。d.樣本數:對于最差狀況的量測,于相似的暴露群中,每五位勞工至少選擇一位進行量測。對于代表性的量測,少于十位勞工的相似暴露群,選擇五位勞工進行測定。e.測定時段與采樣時間:于勞工暴露的時段進行測定。測定時段的選擇與物質的健康效應息息相關(如a所提)。采樣時間要能充分地代表全部的暴露范圍(包括 瞬間高濃度)以及計算時量平均值。全程采樣最好能包括上班時的啟動及下班時的收工。如果制程是連續地、控制良好、變動小,可以縮短采樣時間(小于8小 時);在此情況下,采樣時段可包括25%工作全程及高暴露時段。如果作業型態變動大,可能需要監測數天。f.采樣分析設備:所選用的采樣分析設備需與采樣策略相配合。采樣分析設備的誤差,需經測定以及適當的質量管理程序。全國性的質量管理系統包括,國家量測 認證系統(National Measurement Accreditation Service, NAMAS)、作業環境分析精準計劃(Workplace Analysis Scheme for Proficiency, WASP)。個別采樣分析方法,請參考有害物測定方法(MDHS)。
3.新加坡
(1)環境測定法規:新加坡并無作業環境測定特別法,僅在工廠法(Factories Act)列有作業環境測定規范。相關條文如下:第五十九條第六項:制造、處理、使用及販賣危險物或有害物之工作場所,其空氣需由適當勝任之人員定期量測,以確保有毒或刺激性之粉塵、熏煙、氣體、纖維、液滴或蒸氣濃度,不會危害受雇者的健康。第五十九條第七項:若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六項檢查長可以簽署書面命令(a)工作環境需進行監測、測定或評估其潛在的健康危害。(b)使用適當的個人采樣設備,對于暴露于粉塵、熏煙或其它污染物的人員,進行呼吸區之空氣采樣。
第五十九條第八項:依據第五十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所進行的任何測定,其記錄保存由測定日起至少五年;并且檢查員在檢查時可以查閱。
(2)采樣與分析資格:在新加坡,訂有容許暴露濃度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evel)之空氣中有害物,皆需進行環境測定。環境測定由有能力勝任之人執行,新加坡并無發給執照;不過政府有登記這些具備能力的人。要成為有能力進行測定者,需參加并通過空氣監測與采樣三天課程。此課程由環境部與人力部共同開設。參加課程之人員資格為,修過”O”級程度的科學課程以及至少三年的工作經驗。新加坡政府建議樣品分析,最好找經新加坡認證協會(Singapore Accreditation Council)認可的實驗室,或有品保及參加能力比試的實驗室。
(3)環境測定方法與采樣策略:實施環境測定使用直讀式儀器(如檢知管、電化學傳感器及紅外線儀),主動式采樣(如活性碳管、沖擊式起泡瓶、粉塵)及被動式采樣器(如有機蒸氣配章)。
廠內環境監測計劃之采樣策略如下:
a.當執行衛生監測或測量時,應盡量遵守下述采樣策1
Ⅰ選擇代表性的工作進行采樣。
Ⅱ優先測定預期有最高暴露之工作。
Ⅲ測定需能代表個人暴露,除非是其它特定的目的。測定設備需盡可能地靠近勞工之呼吸區。
Ⅳ進行時量平均濃度測定時,樣品需能代表工作全程。八小時的工作,至少采樣六小時;十二小時的工作,至少采樣八小時。然此僅適用于勞工暴露濃度變動較小者;否則需進行工作全程采樣。若勞工暴露污染物時間低于六小時,可執行部份時段之采樣。
b.所有采樣與測量需按照建鉣方法進行。所有設備和儀器于采樣前后需依照標準校正步驟校正。空氣采樣泵需由一級標準校正(如皂泡計或活塞校正計)。如果使用二級標準校正設備(如浮子流量計),需先由一級標準校正設備確認之。c.測定人員需盡可能留工作場所,直到收集到所有需要的樣本。測定人員需確保測定設備未受損。d.每個工作類別或群組至少采樣3至5個樣品;或者對于10人及10人以上的群組,采樣25%至50%。e.空氣測定頻率依暴露濃度而定。
10%-50%容許暴露濃度 至少每年一次
>50%-100%容許暴露濃度 至少每半年一次
>容許暴露濃度 至少每季一次,直至在適當的方法控制下,暴露低于容許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