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有哪些法律責任
環境污染嚴重,成為全球性的三大危機之一,經濟快速發展,科技日益進步,但是生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加劇,代價可謂巨大。自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環境保護法》,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作出了規定,環境污染侵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
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只能成為環境污染侵害財產權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一般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如因環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喪失生命。環境污染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潛伏性,往往是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之后,損害才明顯地表現出來。另外,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權損害也具有廣泛性。在實踐中,一般是多個受損害的公民共同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他人人身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人身權損害是因環境污染行為使人的生命和身體受到的損害,也即生命被剝奪或受到威脅,或者人的生理機能受到損害。如果他人人身權的損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傷害行為引起的,則不屬于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
環境污染侵權的法律責任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其侵權責任方式有獨特的一面。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五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需注意的是,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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