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檢測_綠色建筑土壤氡檢測

    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檢測

    深圳市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檢測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3年6月30日 深建字[2003]52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預防和控制我市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規范室內環境污染檢測工作,根據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辦質〔2002〕17號)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以下簡稱《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我局組織制定了《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檢測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土壤檢測

    附: 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檢測暫行規定

    1. 一般規定

    1.1 為了貫徹實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01(以下簡稱《規范》),統一室內環境污染的檢測工作,根據深圳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的檢測,應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原則。

    1.3 本規定適應于:

    1.3.1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檢測;

    1.3.2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使用前的污染物含量(指標)或釋放量檢測;

    1.3.3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前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檢測。

    2.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檢測

    2.1 檢測內容及要求

    2.1.1 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當工程處于地質構造斷裂區域的,必須進行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測定;Ⅰ類民用建筑工程處于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當有工程地質條件相似的場地證明工程地點的氡濃度不高于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的5倍的,可以不進行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測定,否則應進行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測定;Ⅱ類民用建筑工程處于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時,可以不進行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測定。

    2.1.2 I類民用建筑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高于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5倍以上的,應對工程地點土壤中鐳-226、釷-232、鉀-40的比活度進行測定。

    2.1.3 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的檢測,應在工程地質詳細勘探階段進行,檢測時場地的地面標高宜與建筑物室外標高一致。

    2.1.4 當工程處于地質構造斷裂帶時,檢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檢測點應按網格布置,測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m;

    2 檢測點必須覆蓋工程基礎范圍,基礎范圍內的測點不應少于10個;

    3 以地質構造斷裂帶的走向為軸線,在其兩側基礎范圍以外的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各布置5個測點。

    2.1.5 當工程處于非地質構造斷裂帶時,檢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檢測點應按網格布置,測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m;

    2 檢測點必須覆蓋工程基礎范圍,基礎范圍內的測點不應少于10個;

    3 基礎范圍以外的測點不得少于5個,各測點離基礎外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2.1.6 工程地點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土壤中氡濃度值,取基礎范圍以外各測點檢測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2.1.7 現場取樣(或測試)工作不應在雨天進行,如遇雨天,應在雨后24h后進行。

    2.2 檢測方法及儀器

    2.2.1 土壤中氡濃度宜采用靜電擴散法測定,所用儀器的性能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工作條件:溫度 -10~40℃,相對濕度≤90%;

    不確定度:≤20%

    探測下限:≤400Bq/立方米。

    2.2.2 土壤中鐳-226、釷-232、鉀-40的比活度應采用γ能譜分析法測定。

    3.材料中污染物含量檢測

    3.1 檢測內容及要求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有放射性指標檢測報告,檢測結果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有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檢測報告,檢測結果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必須有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含量檢測報告;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必須有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苯、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聚氨酯類)含量的檢測報告,檢測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

    3.1.4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其他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材料的質保資料,應有污染物含量(指標)或釋放量的檢測結果,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各種常用材料的應檢項目及限量見附錄A。

    3.1.5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材料,應分批進行進場檢驗,每個檢驗批應有相應的檢測報告(或檢測結果);一個進場檢驗批由同一生產廠家生產的、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相同的同一種材料組成。

    3.1.6 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檢測項目不全或對檢測結果有疑問時,必須將材料送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1.7 當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相應材料進場時應按不同產品分別取樣送有資質檢測單位檢測污染物含量(指標)或釋放量,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 工程室內飾面采用的天然花崗巖石材,總面積大于200平方米;

    2. 工程室內裝修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飾面人造木板面積大于500平方米;

    3. 工程室內涂料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

    3.1.8 商品混凝土和預制構件、新型墻體材料等構配件、半成品,生產前應對其所用的砂、石、水泥、粉煤灰等進行放射性指標檢測,當所使用的材料放射性指標合格,制品可不進行放射性指標檢測。

    3.1.9 I類民用建筑工程當采用異地土作為室內回填土時,應對該取土區的土壤進行鐳-226、釷-232、鉀-40的比活度測定。

    3.2 檢測方法及儀器

    3.2.1 無機非金屬材料放射性指標應采用γ能譜分析法測定。

    3.2.2 人造木板游離甲醛含量應采用穿孔法測定;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游離甲醛釋放量應采用環境測試艙法或干燥器法測定。

    3.2.3 水性涂料、水性膠粘劑和水性處理劑中TVOC含量應采用氣相色譜法測定,游離甲醛應采用分光光度法測定。詳見《規范》附錄B。

    3.2.4 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中苯含量應采用氣相色譜法測定;TVOC含量用測量樣品密度和處理前后質量的方法測定。詳見《規范》附錄C。

    3.2.5 聚氨酯漆固化劑和聚氨脂膠粘劑中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的含量應采用氣相色譜法測定。

    4.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

    4.1 檢測內容及要求

    4.1.1 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驗收之前進行。

    4.1.2 按驗收時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情況,必須檢測的項目分別如下:

    1 墻面、地面、天花僅做水泥砂漿抹灰的,檢測氡;

    2 墻面、天花已刮膩子的,檢測氡、甲醛、TVOC;

    3 已做好室內裝修,具備居住或使用條件的,檢測氡、甲醛、苯和TVOC,氨可視具體情況定。

    4.1.3 抽檢房間的數量,應不少于房間總數的5%,且不少于3間。

    4.1.4 抽檢的房間必須具有代表性,應考慮樓層、朝向、迎背風、戶型等因素。

    4.1.5 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并且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可以減半,但不得少于3間。

    4.1.6 樣板間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與工程其他房間必須一致;樣板間應選擇材料的裝載度(即每立方米室內空間材料表面積)最大的房間。

    4.1.7 抽檢房間的各種預留孔如空調機孔、油煙機排風管孔、衛生間排氣管孔等應封堵;各種家具(如櫥柜)的可開啟部位應處于關閉狀態。

    4.1.8 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

    1 房間使用面積小于50平方米時,設1個檢測點;

    2 房間使用面積50-100平方米時,設2個檢測點;

    3 房間使用面積大于100平方米時,設3-5個檢測點。

    4.1.9 住宅工程可按套(單元)抽檢,然后在套(單元)內的各個房間設置檢測點;套 (單元)內的分隔間,設計圖紙中有不裝門(窗)扇的門、窗洞相通時,相通的分隔間按一個房間設置檢測點。

    4.1.10 檢測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濃度時,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小時后進行。對于已安裝通風系統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對外門窗關閉及檢測操作期間通風系統應正常運轉。

    4.1.11 檢測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時,應在對外門窗關閉24小時后進行。對于已安裝通風系統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對外門窗關閉及檢測操作期間通風系統應正常運轉。

    4.1.12 檢測時,室外風力不應大于5級,室外溫度不應低于14℃。

    4.2 檢測方法及儀器

    4.2.1 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應采用活性碳盒法或靜電富集法測定。

    4.2.2 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應采用酚試劑分光光度法或氣相色譜法,也可采用便攜式甲醛分析儀在現場測定。

    4.2.3 室內環境中氨濃度,應采用分光光度法測定。

    4.2.4 室內環境中苯、TVOC濃度應采用氣相色譜法測定。

    5.檢測結果

    5.1 材料中有害物質含量的檢測結果,作為選擇材料的依據,材料中有害物質含量超過限量或不滿足使用要求時,嚴禁使用。

    5.2 土壤中的鐳-226、釷-232、鉀-40比活度測定結果,內照射指數(I(Ra下標))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數(Iγ)大于1.3時,該土壤不得作為I類民用建筑室內回填土。

    5.3 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規范》規定(詳見附錄B)的,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后再次進行檢測,再次檢測抽檢的房間數量應增加一倍。

    5.4 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符合《規范》規定(詳見附錄B)的,可判定該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嚴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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