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推行環境監測社會化
近年來,隨著排污門檻的逐步提高,環境監測服務需求與日俱增,政府監測機構顯得有些分身乏術。如何適應新形勢下的環境監測服務需求?
日前,惠州市環保局印發《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社會化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開放環境監測公共服務市場。這意味著惠州即將開始推行環境監測社會化,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等環境監測公共服務將逐步走向市場。 南方日報記者 盧慧 通訊員 惠環宣
新增監測任務優先安排向社會購買
環境監測社會化是指政府直接向社會提供的部分環境監測公共服務事項,通過市場機制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承擔。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提供面向政府、企業及個人的環境監測服務。
根據方案,惠州環境監測社會化改革將試點開放政府環境監測機構承擔的環境監測任務(除執法監測和國控企業監督性監測外),其他的環境監測逐步由“直接提供”轉為“購買服務”,新增環境監測任務優先安排向社會購買監測服務。
具體而言,一是環境質量監測,將分領域、分項目逐步推進水、氣、聲、土壤、生態等領域環境質量監測服務社會化;二是污染源的監測,省、市控及其他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有計劃地實行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三是企業自行監測,企業承擔的環境監測任務,依照相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可依托自有的監測能力開展自行監測,或直接向社會監測機構購買監測服務。
方案指出,各級政府須將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逐步擴大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范圍和規模,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環境監測服務,建立多元化環境監測服務投入機制。惠州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環境監測社會化是轉變政府職能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切實降低行政成本,進一步提高環境監測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同時,環境監測社會化是創新供給模式,整合利用各類社會資源,構建多元化的環境監測公共服務體系。
建立公開登記平臺實施退出機制
對于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來說,如何才能進入這一全新的、開放的環境監測公共服務市場呢?根據辦法,惠州市環保局將負責建設惠州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公開登記平臺,擬在惠州市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在公開登記平臺上登記。惠州市環保局將在平臺登記并與合法的社會監測機構錄入《惠州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庫》,向社會公布。“惠州市轄區內各單位、企業委托環境監測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擇名錄庫的監測機構。”惠州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說。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市、縣環保部門對進入惠州市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管理監督檢查,對監測數據不符合質量管理要求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限制競標資格并登記除名。
同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還將納入惠州市信用管理系統,按信用等級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差別化管理。
已承接環境監測業務分包比例不得超20%
在惠州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辦法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該機構人員的行為進行了詳細約束。
例如,社會監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按要求獨立開展監測工作,確因監測需要,并經委托方同意,可將已承接的環境監測業務部分監測項目分包給具有相關資質的監測機構,分包比例不超過20%,并對分包數據負責。同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對監測活動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對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屬于保密范圍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委托方秘密。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數據分析、質量管理以及與監測活動相關的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持證上崗;所有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均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的監測機構中兼職。社會監測機構人員在現場采樣或者監測過程中應當記錄排污狀況,發現排污單位有偷排漏排等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對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存在違規行為的,將依法限制在惠州承接政府購買環境監測類的監測服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些行為包括:超資質、超范圍開展環境監測活動的;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租借、轉讓《資質認定計量證證書》的等。
本文來源:南方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