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水土保持東莞水土保持方案服務
本司專業提供:東莞水土保持與東莞水土保持方案服務,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八十年代以來,進入了一個以小流域為單元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的新階段。 小流域是指以分水嶺和出口斷面為界形成的面積比較小的閉合集水區。流域面積最大一般不超過50平方公里。每個小流域既是一個獨立的自然集水單元,又是一個發展農、林、牧生產的經濟單元,分布在大江大河的上游。一個小流域就是一個水土流失單元,水土流失的發生、發展全過程都在小流域內產生具有一定的規律性。
東莞水土保持不只是土地資源,還包括水資源。保持(conservation)的內涵不只是保護(protection),而且包括改良(improvement)與合理利用(rational use)。不能把水土保持理解為土壤保持、土壤保護,更不能將其等同于侵蝕土壤控制(soil erosion control)。水土保持是自然資源保育的主體。
東莞水土保持與東莞水土保持方案,相關法律是《水土保持法》
法律背景
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法律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責任種類,提高了處罰力度,增強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懾力。
修改內容
法律規定,對三種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的行為且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包括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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