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征收 10月試點

    從10月1日起,我國將在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開展大氣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污收費試點

    為了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管理,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等規定, 6月19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三部委聯合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所稱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試點行業范圍為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石油化工行業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從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煉液態或氣態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產活動),涉及有機化學原料制造(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等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的工業)、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合成橡膠制造(人造橡膠或合成橡膠及高分子彈性體的生產活動)、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指以石油、天然氣、煤等為主要原料,用有機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纖維單體或聚合體的生產活動),以及倉儲業。

    《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VOCs排污收費試點行業,并制定增加試點行業VOCs排污收費辦法。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過程的VOCs污染源項,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有關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VOCs排污費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征收。據悉,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的VOCs排污費將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定期對排污者進行專項稽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排污者應繳納、實際繳納和欠繳VOC排污費數額。發現排污者申報不實、少繳納排污費的,將追繳排污費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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