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版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解讀
質檢總局26日發布了修改后的《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并從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資格后,均可申請設立認證機構。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并完善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程序,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近期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新版《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將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多元共治等一系列措施,確保認證質量。
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
據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改取消了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并調整了管理方式。包括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分公司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取消認證機構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境外認證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的備案,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例如,新版《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將原有第十七條“認證機構通過合約方式分包境外認證機構的認證業務,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承擔因分包而造成的認證風險和相關責任”修改為“認證機構通過合約方式,分包認證結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應當事先取得相關認證領域的從業批準,并自簽訂合約之日起1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備案,承擔相應認證風險和責任”。原有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認監委對認證機構實行認證業務信息報送和年度工作報告公示制度”;第二款修改為“認證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國家認監委報送認證業務信息,包括: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的情況,獲得認證的組織詳細情況,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情況以及與認證結果相關的業務信息情況。”
放寬認證機構審批條件
新版《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放寬了認證機構審批條件。一是結合商事制度改革,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資格后,均可申請設立認證機構;二是取消了專職認證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格和能力的規定;三是取消了外方投資者在華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國合營、合作者應當為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具有3年以上認證從業經歷的認證機構或者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規定;四是取消認證新領域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五是取消了出資人提供相關資信證明的規定;六是認證機構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時,取消認證機構從業1年以上,并且1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限制。
據了解,此次修改將原有第七條第一款的“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修改為“設立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刪除了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屬于認證新領域的,還應當具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表述,第三項中“出資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要求,并提供相關資信證明”的表述和第四項中“執業資格和能力”的表述。
簡化許可程序
新規延長了許可期限,簡化了許可程序,縮短了許可時間,將原有《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由4年延長為6年;將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作出批準決定的期限由90日縮短為45日;認證機構需要延續批準的,由《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修改為有效期屆滿30日前,將延續批準復查修改為書面復查;將許可中的專家評審環節由必經環節修改為可選擇環節。第十一條修改為:“《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為6年。認證機構需要延續《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國家認監委應當對提出延續申請的認證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進行書面復查,并在《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增加處罰措施
修改后的《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要加強認證機構從業規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取消的行政審批和備案,按照“放、管、治”相結合原則,相應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的,實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備案,未備案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備案事項取消的,實施信息報送,未報送信息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增加認證機構年度報告以及社會責任報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強認證機構自律意識,接受社會監督。
此次修訂將原有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中發現下列問題,經調查核實后,應當給予認證機構告誡并責令其改正:(一)與境外認證機構簽訂分包合約未向國家認監委備案的;(二)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未向國家認監委備案的;(三)認證證書未備案或者向獲證組織、產品出具的證書式樣與備案證書式樣不符的。”
據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綜合處處長南軍介紹,質檢總局和認監委一方面做好行政監管方式創新,提高行政監管的效果,比如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實施認證機構業務信息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并進一步明確認證機構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加強多元共治,充分發揮認可機構、行業自律機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共同加強對認證活動的監督。據悉,目前國家認監委已經在官方網站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查詢欄目中,增加了向社會公開的認證結果信息,各相關方可以通過查詢系統,獲得與認證結果相關的更全面信息,有利于社會各方及時了解認證機構發展狀況,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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