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開環境監測市場需建立四個機制
《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為進一步放開社會環境監測市場提供了遵循。在深化環境監測轉型過程中,如何加強對社會監測機構的監管,成為各級環保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放開社會環境監測市場急需健全4個機制。
一是服務導向機制。各地環保部門要從轉變政府職能、降低行政成本的高度,積極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宣傳《指導意見》,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對深化環境監測領域改革的理解、支持。要制定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程序、服務標準以及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機構名單制度,并定期對名單進行動態調整。鼓勵社會監測機構發展面向采樣、分析、報告的全過程服務,優先購買能力強、信譽好的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的服務。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環境監測機構,還應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機構準入機制。各地環保部門要制定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管理辦法,從規模實力、辦公場所、服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設定環境監測社會化機構的資質,抬高準入門檻。對于申請認定的企業,如果申請材料和資質審查合格,環保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進行綜合打分,給出考核意見,公布符合資質要求的社會化監測機構名單,同時發放社會化環境監測行政許可證,有效期一般設定在1年~2年。在期滿的前兩個月申請復核,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許可證。
三是質量管理機制。地方環保部門要制定配套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檢測質量管理細則,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機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掌握最先進的環境監測理念,建立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體系。同時,實行社會環境監測人員從業上崗證制度。地方環保部門要組織社會監測機構人員進行定期抽查、培訓和考核。
四是市場監管機制。各地要堅持“誰監測誰負責、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環保部門要制定市場管理辦法和行業規定。在行政許可期內發現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自發或是委托方授意編造、篡改數據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出具虛假證明、出具錯誤數據造成嚴重影響的社會檢測機構,環保部門可單方宣布其退出監測市場,并在媒體上曝光其行為,且3年內不接收其環境監測資質認定申請。對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依法進行處罰。
(來源:中國環境報)